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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条件来了!南京市出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

日前,南京市出台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其名录库内企业享受
“南京市专精特新十条”措施
(详情可戳☞)

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管理工作,培育一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依据国家和省认定标准,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型特征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管理工作,每年召开一次或视情召开会议,通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入库情况,推进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入库,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第四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入库工作坚持"主动发现、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申请企业在南京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入库条件


制造类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利润总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拥有2项有效发明(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具有专有技术;


4.主导产品(服务)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十位或进入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


5.近3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8%以上或平均营业利润率8%以上;


6.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建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7.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值不低于3%。

软件类


1.上一年度不亏损,营业收入2000万元-1亿元,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8%以上;


2.近2年企业年软件收入占比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收入占比不低于40%,其中自主开发相关产品收入分别不低于40%和30%;


3.从事细分领域(包括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嵌入式软件、平台软件、行业通用软件等)软件收入占全部软件收入35%以上,市场占有率在同类国内企业中名列前茅或全省前5位;


4.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5.大专以上员工比例不低于50%;


6.近2年研发强度不低于8%(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总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70%);


7.近3年获得至少2项相关原创发明专利或10项软著;


8.具备软件工程质量保证能力


申请和评价程序



第六条 申请入库所需材料分为必备材料和辅助材料,通过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jxw.nanjing.gov.cn)线上申报。


第七条 每年开展1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入库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 通过数据对比,主动发现一批潜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会同发改、科技、商务、投促、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平台,围绕国家、省认定标准,及时汇集在宁国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独角兽(培育独角兽)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研发投入、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数据,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做到应入尽入、能入快入。


第九条 在数据对比的基础上,入库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入库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


(二)区级初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信用、经营指标、材料规范性等开展形式审查,严重失信、经营指标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级复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企业分别进行形式复审和信用复查,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评审。


(四)专业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组织申请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提出评审意见。


(五)部门联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专业评审结果进行部门联审,确定拟入库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名单发布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发布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录库企业名单。


第十条 在申报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过程中,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自动纳入名录库,当年不再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软件培育企业自动纳入名录库。名录库内企业享受"南京市专精特新十条"措施。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在申请入库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在库的,从在库名单中移除;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限报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库申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申请阶段实行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记录申请企业在申请、评审等各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入库企业运行监测机制,企业定期反馈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企业运行动态。


第十五条 入库企业发生并购、重组、转业、更名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入库信息变更,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后果。


跟踪评估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对入库企业经营情况的跟踪评估,对明显不符合名录库入库条件的,视情取消入库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问题或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在库资格。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原《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宁经信中小〔2018〕29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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