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南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
2.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失信行为。
3.建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至少拥有3名技术经理(经纪)人,鼓励我市机构联合长三角(南京都市圈)非本市机构共同申报。
4.从事以下科技服务业务。
(1)开展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的科研合作、项目融资、产业协同等产学研用金对接活动。
(2)开展链接需求侧和供给侧的技术需求对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
(3)开展面向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的调研咨询和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撑。
5.有应结未结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本项目;有在研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题前原则上不得申报同一类型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前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本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
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单位不适用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