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限报1项市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同一市属医疗机构限报3项),且本项目的联合研发类和技术服务类不得兼报。
2.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联合研发类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3. 联合研发合作协议应规范严谨,签字盖章齐全有效,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同时明确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无公章的国(境)外机构须由机构负责人签字或有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申报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盖章件)。
4. 联合研发项目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境内外合作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种质资源等方面合作的,须事先履行境内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追回奖励资金,将相关申报主体和个人纳入 “失信名单”。申报单位应配合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准备做好现场审计核查工作,技术服务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做好项目答辩准备。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22〕14号)等文件要求执行。立项项目应按要求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按期执行项目并接受验收与管理。
6. 申报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推荐。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与真实性、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推荐(附件)。
7.本计划项目不受理涉密项目,申报材料中有涉密、敏感信息的需作脱密处理后再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查。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 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应结未结或两年内有被终止的;
2. 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国家、省、市在研的相同内容项目或有市级在研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
3. 申报单位存在失信记录行为的;
4. 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 申报单位两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或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