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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南京人社惠企政策汇总(上篇)


人社惠企政策


0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1 政策主要内容

对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照1000/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2 政策解读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享受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且补贴申请期间招用人员处于参保状态。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等补贴可以同时享受吗?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见习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暂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3)补贴标准是多少?

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4)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南京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花名册》、企业纳税凭证等材料。

1.3 咨询电话:025-865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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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1 政策主要内容

2022年2月10日后(含当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1.2 政策解读

(1)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为该女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

(2)除企业外,还有什么单位可以申请?

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3)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有多长?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二孩或三孩后的半年内申请,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

(4)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有哪些?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纳税凭证原件等。

1.3 咨询电话:025-865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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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1.1 政策主要内容

对本市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发放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1.2 政策解读

(1)享受单位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本市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各类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是多少?

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补贴?

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增用人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请补贴的,需提供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身份及出资等材料。

(4)用人单位享受补贴的期限是什么?

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1.3 咨询电话:025-865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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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1 政策主要内容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吸纳人数,按15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2 政策解读

(1)享受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是什么?

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4)用人单位申请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期限是什么?

在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内提出申请。

1.3 咨询电话:025-865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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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1.1 政策主要内容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首次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招用1年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2 政策解读

(1)享受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首次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招用1年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是什么?

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全额(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4)用人单位享受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的期限是什么?

补贴期限从申请审核通过当月开始计算,不同单位招用同一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计最长不超过1年。

1.3 咨询电话:025-865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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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1 政策主要内容

2012年1月1日后成立创业实体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021年7月1日后成立创业实体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担任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及以上就业,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创业成功奖励;带动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每家创业实体最高可享受2万元。

1.2 政策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2012年1月1日后成立创业实体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021年7月1日后成立创业实体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担任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及以上就业。带动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每家创业实体最高可享受2万元,发放至创业实体对公账户。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如何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办事—就业创业—创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1.3 咨询电话:025-8315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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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融资配套

1.1 政策主要内容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2016年1月1日后初创创业实体,成立五年内获得风险投资(不含政府政策扶持性投资基金和国有控股投资机构)。

1.2 政策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享受融资配套?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2016年1月1日后初创创业实体,成立五年内获得风险投资(不含政府政策扶持性投资基金和国有控股投资机构)。

(2)融资配套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按单个项目融资总额的10%,最高30万元给予配套支持,发放至创业企业对公账户。

(3)融资配套如何申请?

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个人登录—南京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配套申报,完成信息填报。

1.3 咨询电话:025-8315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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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青年大学生优秀项目遴选

     1.1 政策主要内容

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3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高等教育学历人员,作为创业项目实际持有人或实际运营负责人,落地后作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且全职创业。

1.2 政策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申报青年大学生优秀项目遴选?

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3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高等教育学历人员,作为创业项目实际持有人或实际运营负责人,落地后作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且全职创业。

(2)青年大学生优秀项目遴选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评选出的优秀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给予10-50万元资助,其中,50%资助资金由市级天使基金进行股权投资,50%由政府补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至创业企业对公账户。

(3)青年大学生优秀项目遴选如何申报?

青年大学生优秀项目遴选采用线上申报方式,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用户登录—南京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或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大学生创业—创业优秀项目进行申报。

1.3 咨询电话:025-8315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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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创业担保贷款

1.1 政策主要内容

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实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在我市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等十类重点群体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1.2 政策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实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全体城乡创业者。

(2)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额度是多少?

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三年。发放至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中。

(3)创业担保贷款如何申请?

线上申请: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个人办事—就业创业—创业服务—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质认定)。

线下申请:本市户籍所在街道、注册地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绿色通道授权单位。

1.3 咨询电话:025-8315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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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苏岗贷

1.1 政策主要内容

“苏岗贷”融资业务用于支持稳岗效果好的民营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重点向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倾斜,加大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

(1)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市域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工商户。

(2)企业用工人数不少于5人,个体工商户用工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全部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3)企业上年度用工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度末水平。

“苏岗贷”融资业务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一定条件及规模的企业可提高至3000万元。

1.2 政策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苏岗贷?

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市域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工商户。

企业用工人数不少于5人,个体工商户用工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全部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企业上年度用工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度末水平。

(2)苏岗贷申请额度是多少?

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一定条件及规模的企业可提高至3000万元。

(3)苏岗贷如何申请?

申请人可选择附近的中国银行各支行咨询办理。

1.3 咨询电话:025-8315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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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年就业见习

1.1 政策主要内容

就业见习是指人社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

1.2 政策解读

(1)单位想申请就业见习单位(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a.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条件。除党政机关外,满足下列条件且纳税地为南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

①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社会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10人及以上。

②依法正常经营满1年,能够提供符合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需求的见习岗位,能够派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具有规范、完善的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③能够配备2名及以上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职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④无不良信用记录。

b.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条件。除满足就业见习单位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可优先设立为见习基地。

②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近三年平均每年招收就业见习20人及以上。

③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不低于50%。

(2)符合条件单位如何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基地)?

符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选择纳税地并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近一年内纳税证明、信用报告、带教师资证明等材料,由所属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3)成为见习单位(基地)后,单位能享受哪些补贴?

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按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比例支付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就业见习期间,由人社部门统一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团体险。

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80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基地或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就业见习带教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80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带教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就业见习留用奖励:为稳促就业,鼓励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积极留用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且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500元/人的留用奖励,见习留用奖励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4)成为见习单位(基地)后,单位应该做些什么?

一是认真执行就业见习计划和带教方案,履行提高就业见习人员岗位适应能力、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二是对见习学员进行考勤管理和考核评估,出具考核鉴定意见。三是配合就业见习服务机构或自主做好见习学员信息上报及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四是对见习学员实施岗前培训,告知就业见习相关政策规定。五是配合完成市、区主管及相关其他部门开展的履约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

1.3 咨询电话:025-8478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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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1.1 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职工培训补贴主要包括企业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1.2 政策解读

(1)申请企业岗前培训补贴需具备什么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正常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当年无严重失信记录的用工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不少于24课时的以适应岗位要求和必备职业素养为内容的岗前培训。

(2)企业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组织职工进行培训效果满意度评价后,按照培训合格且评价满意的在岗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3)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对培训课程和考核有什么要求?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所属类别、岗位特点、管理需求等合理设计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总课时累计不少于24课时(不超过8课时/天);教学方式可采取集中面授、师带徒指导、任务驱动教学以及岗位实操等形式;企业可自主确定岗前培训考核方式,采用笔试、任务考核、综合评定等形式评价参培学员培训效果(成绩),并做好相关考核过程记录。

(4)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申报流程和路径是什么?

企业申报岗前培训,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定位选择“南京”后,再依次选择“单位办事—就业创业—就业培训备案和补贴—适岗培训”模块,进行企业信息维护、开班备案、考核反馈等操作。

(5)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需具备什么条件?

a.单位申请:当年我市政府补贴培训清单内的企业,组织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本企业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目录清单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b.个人申请: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在我市申报考核,并取得当年我市政府补贴目录清单内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因取得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类别、等级不同,具体按照当年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7)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培训课程和考核有什么要求?

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课程分为理论和技能课程,企业应依据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标准合理设计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原则上不少于56课时(每培训45分钟为1课时),且实操课时占总课时比例一般不低于60%。考核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方式按照国家、省、市人社或行业鉴定部门规定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方式按照经国家、省、市人社和行业鉴定部门备案认定的企业评价标准执行。

(8)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流程和路径是什么?

a.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职工个人可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定位选择“南京”后,再依次选择“我的—我的培训—培训补贴办理—获证补贴申请”模块,申领培训补贴。

b.单位申请:企业申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定位选择“南京”后,再依次选择“单位办事—就业创业—就业培训备案和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模块,进行企业信息维护、开班备案、考核反馈等操作。

(9)什么是项目制培训?

项目制培训是对现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合格证培训)的有效补充,以促进就业、提高技能人才岗位素养和岗位技能为导向,采取订单式、定向式等培训方式,课程具有一项目一方案、自主研发或按需集成等特征,培训方案可实施、培训成效和社会效益可预期等特点。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和职工技能提升需求,自主申报培训项目,经市、区人社部门立项后,组织职工开展相关技能培训。

(10)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需具备什么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南京市注册登记,且申报期内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严重失信经营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包括具备项目培训相关资格许可的培训机构、经专家评审满足项目培训相关条件的高等院校、实训基地、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等。

(11)企业申报项目制培训可对哪些对象开展培训?

企业可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本企业职工和定向招录人员开展项目制培训。

(12)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项目制培训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由市、区两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综合当年预算和项目成本等因素,采用“专家核价、一项一价、验收定级、星级结算”方式核定培训补贴,立项核定补贴额度以我市当年项目清单对应类别补贴标准为基数,超出部分按最高不超过60%给予补贴(核价≤基数+超出*60%)。验收结算分别按五星100%、四星90%、三星80%予以拨付,未评定星级项目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13)项目制培训申报流程和路径是什么?

企业项目制培训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区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初审后推荐市级复审,市级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公示后实施。具体分为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组织实施、验收评审、资金拨付等环节。

(14)每人每年可享受几次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我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同一人员在同一企业仅可参加一次企业岗前培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且同一对象不可再次申领同职业(工种)等级以下等级的补贴。

(15)企业或职工个人申领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是否有时间限制?

企业或职工个人申领企业职工培训补贴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次数,补贴申领时,有备案要求的以培训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分别判定补贴对象类型、补贴标准等。发证时间在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须在次年元月15日之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发证时间在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须在次年10月15日之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16)企业或职工个人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吗?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适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项目制培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地人社部门申报,企业职工个人申领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报。

1.3 咨询电话:025-84787113(政策)、025-84787112(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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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1 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组织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2 政策解读

(1)学徒制培训的培养对象和模式有哪些?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主要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重点面向新入职不满3年人员、转岗人员、新录用高校毕业生。鼓励支持职工直接参加与工作岗位相应的职业(工种)中级工学徒制培训及其评价,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低一等级证书且满2年的,可参加高级工及以上学徒制培训及其评价。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2)企业的职责是什么?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3)培养方式是什么样的?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支持已备案相关职业(工种)评价的企业,探索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方式,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评价。未备案的企业,可由技工院校等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评价。对可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职业(工种),学徒完成培训任务后可直接参加相应技能等级的评价,评价通过的发放相应技能等级证书。对尚未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职业(工种),由企业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

(4)企业要如何申报学徒制培训?

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各类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应将备案材料送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其中,以技师、高级技师为培养目标的学徒培训须由当地人社部门送省级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相关材料。

(5)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中列支。对完成学徒制培训任务并通过考核评价的职工,根据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按照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给予培训补贴。对于尚未开展技能等级评价但与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确需开展培训的,可结合培训资金实际,遴选设立相关学徒制培训项目,对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培训补贴。

1.3 咨询电话:025-6878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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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伤认定

1.1 政策主要内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2 政策解读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3 咨询电话:025-8659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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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年金

1.1 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1.2 政策解读

(1)建立企业年金有什么条件?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外人员等,均可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2)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哪些益处?

一是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标准内、个人缴费在工资计税基数的4%内的部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年金所具备的延期支付功能、灵活分配办法、权益归属的约束功能,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企业和职工共同向本人企业年金账户缴费,通过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实现年金账户资金有效增值,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收入。

(3)用人单位可否率先为部分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用人单位率先为骨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推广至全员覆盖。

(4)集团型国有企业如何界定“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对于集团型企业,在审核其“经济负担能力”时,采取“集团整体打包”形式,只要“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团所属子企业可以集团名义统一建立年金。

1.3 咨询电话:025-6878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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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1 政策主要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1.2 政策解读

继续阶段性执行1%(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0.5%,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0.5%)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免申即享。

1.3 咨询电话:025-6878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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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1 政策主要内容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

1.2 政策解读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历史欠费,审核发放时企业正常参保缴费,且满足裁员率控制条件。

此项政策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系统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核算补贴发放金额,经审核公示后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企业账户。

1.3 咨询电话:025-6878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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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认定

1.1 政策主要内容

为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采用百分制的办法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认定工作。

1.2 政策解读

(1)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认定对象包括哪些?

全市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2)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认定标准包括哪些?

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认定标准由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工会建设与民主管理、争议调处等12个项目构成,采用百分制的办法进行认定。

(3)存在哪种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南京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一)未实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违法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发生重大亡人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使用童工等企业严重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或者因企业原因引发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败诉的;

(五)企业未以任何形式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

(六)发生因企业违法引发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

(七)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认定流程包括哪些?

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认定的具体流程包含企业自评申报、各区(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简称三方委)审核推荐、市三方委组织评价、公示和命名。

企业对劳动关系和谐状况进行自评,自评后向属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或通过省一体化平台进行线上自评申报。

申报完成后,各区(园区)三方委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将评价分数达90分及以上的企业推荐至市三方委。市三方委组织对申报企业开展审核评价,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报请市政府同意,认定“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并进行通报。

(5)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享有哪些激励措施?

根据《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加强正向激励的通知》(宁人社〔2020〕167号)要求,将“南京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作为良好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在“信用南京”等网站予以公布;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等激励措施。

(6)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否有退出机制?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复核退出机制,对已评定为南京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适时组织随机抽查复核,发现存在一票否决事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撤销相关荣誉。

1.3 咨询电话:025-6878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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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1.1 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1.2 政策解读

(1)本市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由企业(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园区)、江北新区的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哪些岗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3)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书面意见;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意见或者集体协商结果;

3.申请企业特殊工时的公示情况说明;

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原方案执行情况;

5.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4)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业务受理(1个工作日):①业务材料是否齐全;②每份材料是否完整;③应加盖公章的材料是否加盖公章;④应当事人签字的是否签字;⑤如有上述原因无法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业务审核(1个工作日):①审核业务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业务材料是否真实完整;③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理由;④审核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业务反馈(1个工作日):①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②及时解答用人单位相关问题。

(5)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是多久?

企业首次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准的实行期限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延续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获准延续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一)企业发生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

(二)企业需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岗位、工种及其他相关内容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许可,原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失效的。

(6)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企业(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园区)、江北新区的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1.3 咨询电话:025-68505223、025-6878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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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南京市博士后有关政策

1.1 政策主要内容

(1)设站资助:对企业新设立的国家站、省基地、市基地给予资助。

(2)招收资助:对企业国家站、省基地招收博士后给予资助。

(3)在站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职在站博士后给予资助。

(4)科研资助:对优秀博士后科研项目给予资助。

1.2 政策解读

(1)设站资助:对新设立的企业国家站(含园区站),给予60万元设站资助。对新设立的企业省基地,给予20万元设站资助。设站资助在博站设立且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后予以发放。对新设立的企业市基地,给予5万元设站资助。对企业国家站分站、省基地、市基地成功升级的,按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2)招收资助:企业国家站(含分站)、省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2万元引才资助,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

(3)在站资助:对新进入企业国家站(含分站)、省基地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站每满1年给予5万元在站资助,最长支持2年;优秀的,资助总额提高5万元。

(4)科研资助:遴选博士后科研项目,对卓越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对优秀项目给予5万元资助。

1.3 咨询电话:025-6878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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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

1.1 政策主要内容

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均可申报职称。

1.2 政策解读

(1)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有哪些方式?

初定、评审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职称初定是指申报人员具备规定的学历,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足一定年限后,可通过初定方式取得初级职称。

职称评审是指申报人员申报中级以上或转评其他系列的职称,可通过参加评审方式取得职称。职称评审每年开展一次,按各评委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专业有:卫生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船舶、翻译、出版、通信。以上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简称“以考代评”),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是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

(2)在南京可以申报评审哪些职称?

南京现设有18个高级职称评委会、58个中级职称评委会,各评委会评审权限、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下表。

(3)评审申报什么时候开始?

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发布的年度申报评审工作通知为准,具体可关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网站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专栏。

(4)企业人员申报中级职称年限如何计算?

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5)申报人如何进行网上职称申报?

职称申报人员需按照各系列职称年度申报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www.jssrcfwypt.org.cn/)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并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首页“办件”栏目查询审核进度。经评委会办事机构网上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递交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其余申报材料原则上均在线上传,无需递交纸质材料。具体操作指南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专栏下载。

(6)如何查询职称证书?

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使用江苏智慧人社APP 或支付宝扫码登录个人账号,在“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选择“职称证书在线查询”。

(7)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条件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8)如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公需科目,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课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各行业部门、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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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1 政策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南京市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都需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1.2 政策解读

(1)工资保证金存储标准是什么?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的首个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80万元。

(2)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

通过线上方式申请办理:

①登录“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项目版)”,进入“项目保证金管理”模块,选择“项目保证金缴纳申请”新增业务申请;

②完善业务申报信息,上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说明材料,提交审核;

③缴纳申请审核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信息平台上打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联系金融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

(3)哪些情形可申请减免工资保证金?

①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上一年度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管理中信用分值排名前列(具体名单由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且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满3年及以上的(含按企业资质存储年限),同时3年内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有信用监管记录,且前3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满2年的(含按企业资质存储年限),同时2年内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有信用监管记录,且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0.5%存储。

⑤其他符合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形。

1.3 咨询电话:025-68505122、025-8538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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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将为大家带来南京人社惠企政策(下篇)之人社服务举措

尽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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