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实施细则》各项要求的情况下,重点支持以下创新联合体的建设:
1.鼓励由牵头单位发起,各成员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机构,开展联合研发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和产业化落地。
2.鼓励有条件的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参与揭榜制技术攻关、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3.支持创新联合体组建或参与组建科研服务平台,聚集上下游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形成学科交叉融合的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的“核心圈”,解决跨领域关键技术问题。
4.鼓励有条件的区(园区)围绕本地区的主导产业的龙头企业,在对口合作地区、南京都市圈内和长三角区域范围内组建创新联合体。
5. 支持创新联合体吸引科创金融资本参与到联合体的建设和项目攻关工作。借助科创金融资本专业能力,评估联合攻关项目的市场价值,推动攻关成果的市场化分配;借助科创金融资本拥有的广泛资源,助力联合攻关项目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