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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万元支持!2024年度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型企业申报开始

为提升长三角地区产业自主创新水平,促进研发服务产业发展,增强产业技术供给能力,推动创新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充分流动,根据《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24年度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国创中心”)研发型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在上海市、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上海市或江苏省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3.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4. 企业上年度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不少于 500 万元。


三、组织方式


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经企业自愿申报初筛评审、现场交流、审议确认等环节,对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确认为国创中心研发型企业。


1. 企业申报。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必备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国创中心。


2. 初筛评审。国创中心收集企业申报材料,组织财务与技术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筛评审。


3. 现场交流。国创中心各专业事业部与通过初筛评审的企业现场交流,进一步了解企业研发投入、科研条件和技术水平等。


4. 审议确认。国创中心管委会对现场交流后的推荐企业进行审议,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由国创中心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认为国创中心研发型企业。


四、支持政策


国创中心将研发型企业纳入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1. 支持研发型企业推荐国创中心项目经理候选人,参与培育国创中心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成功立项并实施的国创中心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以“拨投结合”模式给予所实施项目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2. 支持研发型企业与国创中心境内外战略合作高校和科研机构(统称“合作机构”)开展合作,其中企业出资与国创中心境外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合作的,国创中心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应支付至合作机构经费的50%、且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3. 支持研发型企业与国创中心境内战略合作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博士后,并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奖学金支持,其中硕士不超过12000元/年、博士不超过30000元/年、博士后不超过50000元/年,支持时长以研究生、博士后在研发型企业学习实践的时间为准;


4. 协助对接享受地方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具体以各地方制定发布为准。


五、相关说明


1. 申报单位须填写《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型企业申报书》(附件 1,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附件2,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随附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材料逐页编制目录和页码,统一用A4纸正反打印,按照封面(同申报书首页)、目录、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顺序简装成册。


2.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祥科路257号云飞大厦,收件人:贺向坡,021-68786330)。电子版材料同步发送至邮箱yfxqy@nice.org.cn。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南京江北新区申报企业请将申报材料抄送至njnakcjcxy@njna.gov.cn


3. 申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在申报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


4. 为帮助拟申报企业更好地理解国创中心研发型企业定位、申报要求和相关支持政策,拟定于6月20日上午10:00召开线上宣讲会(腾讯会议号:620-122-319),欢迎感兴趣的企业届时参会。



附件:
1. 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型企业申报书
2. 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模板
3. 关于印发《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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